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不是强制性的;
3.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虽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在特殊情况下,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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