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和独立审判制。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理案件的制度。合议庭是实现这一集体审判制度的组织形式。单一任命制度是一种由法官审判特定案件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合议制的原则,单一聘任制只能适用于简单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组成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只有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才能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法院审理由法官组成的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
再审案件原为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原是二审或者由上级法院审判的,应当按照二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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