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甚至濒临破产,需要裁员时,用人单位可以适当裁减员工,提高效率。但是,为防止用人单位以经营严重困难为借口擅自裁减职工,造成严重社会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整顿的;(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三)企业因生产变化,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四)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其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在裁员人数方面,规定用人单位裁员人数在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属于经济性裁员
以防止随意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考虑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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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中没有其他职工,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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