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我于2013年7月和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企业库管员。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2015年3月,该企业变更了我的工作岗位,安排我担任企业门岗值班人员。我对此表示异议,并拒绝交接工作和到新的工作岗位去任职。现在该企业已经停发了我的工资。请问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回复:企业与林女士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合同和变更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未与林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位变更合同内容并停发工资的情形是违法的,侵害了林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当改正并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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