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0:45:18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

为了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各类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用人单位诚信的社会形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青海省劳动监察规定》以及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度检查制度的要求,决定在全省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督的一项制度。实行这项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对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观念和劳动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二、评价的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订立及管理情况;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遵守职业培训制度、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依法建立规章制度情况;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情况;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等。同时,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评价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

三、评价等级

评价等级分为劳动用工诚信单位、劳动用工合格单位、劳动用工不合格单位三个等级。具体评价标准是:

劳动用工诚信单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连续二年劳动用工年检合格,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连续二年无投诉举报案件,或虽被投诉举报、但经查实不能认定;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能够熟悉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劳资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劳动用工合格单位:能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用工年检合格或基本合格;年内投诉举报案件经查属实不超过一起,并能按要求依法改正;能够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基本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劳资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劳动用工不合格单位: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年内出现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改正或没有完全改正,或改正后又出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劳动用工年检不合格的;年内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投诉举报案件经查属实,达两起以上的;发生员工集体上访、罢工事件的;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的。

四、评价方法

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等级评价,由用人单位申请或主管部门推荐,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评定,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评价内容涉及的相关业务处室(科室)提供有关情况,确定初步方案,并征求相关单位和工会组织的意见后,确定评价等级,被评为劳动用工诚信单位等级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评价方案。

五、管理办法

被评为劳动用工诚信单位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劳动用工诚信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对合格单位按照管辖权限由各州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合格单位证书。此外,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的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考核,并对其评价等级进行调整。

连续二年被评为劳动用工诚信单位的,免去一年对其进行劳动用工年检和常规巡视检查、抽查和专查。合格单位仍纳入正常的管理和检查。不合格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重点检查和监控,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六、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确保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取得成效

开展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勇于探索把此项工作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认真抓好。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与各级工商、税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建立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工作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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