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部门是否要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1、要建立。
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劳动监察中用人单位的权利有哪些
1、拒绝权: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且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监察;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处罚,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政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2、申辨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劳动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听证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数额较大的罚款的,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举行听证的权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对其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4、复议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5、行政诉讼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赔偿权:当事人因劳动行政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当事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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