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的规定,推动用工单位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打造信誉吉林,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吉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意见》(吉劳社监字[2004]1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原则
采取企业申报或主管部门推荐,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委员会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为一个评定周期,根据企业守法诚信情况,予以晋升和降低诚信等级。
二、评价范围
省属、中央所属及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三、评价内容
1、制定劳动保障内部规章制度情况;
2、遵守招用人员规定的情况;
3、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4、遵守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
5、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6、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
8、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9、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情况;
10、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
四、评价标准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严格执行招用人员管理规定,并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
3、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4、执行职业培训和持证上岗规定;
5、严格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6、无使用童工行为;
7、严格执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或解除的规定,劳动争议没有败诉记录的;
8、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足额按月发放工资,按规定支付加班及假日工资;
9、按规定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五、评价办法
(一)企业申报
1、填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评价申报表》;
2、提交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申请(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申请的理由;二是评价单位的承诺);
3、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用工备案手续、劳动合同签订名册、工时审批手续、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复印件。
(二)审核评价
1、将申报材料按时限要求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2、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召集评价委员予以评价;
3、被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的,由评价委员会发文予以确认,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相关政策
1、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每年度评价一次,有效期为三年。
2、对被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在无举报投诉的前提下,三年内不再进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免于劳动保障年检。如该单位在年度内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并被行政处理和处罚的,取消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荣誉。
3、对被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三年内没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可晋升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模范单位,核发诚信模范单位证书和牌匾。但在年度内发生一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并被行政处理和处罚的,取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模范单位荣誉。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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