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何区别?标准工资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员工有何影响?昨天,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工资问题进行解读。据悉,上述两工资的内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需双方约定,以免今后产生劳资纠纷。
昨天,在我市某大型企业工作的张小姐告诉记者,她于2006年入企业工作,但发现企业向其支付的加班工资并没有按其实际工资的基数来计算,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但没想到仲裁结果是企业行为并不违法。张小姐告诉记者:“我的收入有好几部分,包括基本工资、房屋补贴、双薪等各类收入约3000元,但企业是按2000元给我计算加班工资,双薪并未计算在内。”在仲裁过程中,记者得知,该企业双薪一般为半年发放一次,并未按月发放。按照“标准工资”的定义,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年终奖或年底双薪等并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畴,因此该企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双薪也是合法行为。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和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历年来,加班费的计算都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重点,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很高。加班费到底怎么计算才算合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营结构不同,工资结构也不同。因此,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将“标准工资”统一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迫在眉睫。据介绍,所谓“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上为同一概念,两者都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或法定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同的是,“标准工资”中还设定了具体的项目,如半年奖、年终奖不属于其中;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夜班、高温等特殊环境下的各类津贴外,基本没有设定具体项目,数目的多少和具体项目则完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制定在劳动合同中,且约定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劳动者的年休假、产假、加班工资等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今后,员工加班、休假可拿多少工资,就不用算“糊涂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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