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昌乐县某有限公司职工,在按规定履行了公司的请假手续后,便在家休病假,病假休完后又回公司上班,但公司拒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王某诉至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仲裁委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期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经仲裁委调解,某有限公司支付了王某病假期间的工资。
病假工资是否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是否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病假工资是否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的条件: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患病住院,显然是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工资,是合法也是合理的。病假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原劳动部发布的?1995?309号文件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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