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在湖北一家公司做业务员,但我在北京工作。劳动合同上还写明我的工作地点是北京。我和企业之间有劳资纠纷。企业在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申请劳动仲裁。现在我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想向法院起诉,但我住在北京,离湖北太远了。非得去湖北起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本法。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您不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劳动争议的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管辖,只有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首先,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目前,用人单位以工作不存在为由,通知职工不需要在用人单位工作,结算工资。员工可与劳务派遣单位沟通是否已被退回。如已退回,派遣单位应为您重新派遣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应当减少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你在咨询中提到,派遣单位没有重新派遣你,也没有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应按第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您被退回后,劳务派遣公司未经与您协商,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你的雇主和劳务派遣公司都是**公司,但工作地点是北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由于您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北京,您可以向北京的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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