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让土地的方式及适用土地类型如下:
1.招标。适用于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和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土地。
2.拍卖。适用于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
3.协议出让。适用于工业用地;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军事用地。
4.挂牌出让。适用于竞争性不强的经营性用地。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法有几种?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公开招标。
二、是采用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小组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以该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一些需要优化土地布局、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招标出让的特点是在出让过程中,引进了市场机制,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有利于公平竞争,能激发投标者对用地方案的积极研究。同时,也给出让方留有选择余地。
《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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