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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出让土地政府提前征收怎么补偿

2021-04-25 501人已浏览
  • 周旋律师

    周旋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擅长:知识产权、劳动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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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因为公共利益的原因,需要使用土地的,或者是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经过批准之后,就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同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土地使用者合法得到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国家是不会收回的;但是,如果是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先收回土地。 被合法征收的房子,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我国建立的制度是“房地一体”制度,就是通过对土地上的房子和不动产给予补偿的方式,对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房子实施一体化的补偿,房子和不动产的补偿价值中包括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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