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从地域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主体范围——从主体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资金范围——从资金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财政性资金。
4、调整对象范围——调整对象范围,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5、例外情形——三种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情形:(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3)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区别
在监管主体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即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部门内部的招标投标投诉。而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为财政部门,也就是说,有关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由财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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