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年报8月3日报道因在厂区内吸烟,陈先生被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规定而辞退。陈先生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某高科技材料公司除支付陈先生工资差额4000余元外,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万余元等一审判决。
事情缘由
工作场所抽烟后被解聘
来自江西新余的陈先生于2007年1月15日进入公司工作。后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有效期为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从事销售中心管理岗位工作。
然而,合同期限还没有到,2008年3月17日,陈先生就被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解聘了。公司给出了一个解聘的理由是,2008年2月4日,他在办公楼的厕所内抽烟,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属严重违纪行为。
2008年5月14日,陈先生申请仲裁,提出除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提成外,还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仲裁裁决只支持了公司支付2008年2月工资差额3000元和2008年3月工资差额1844.71元,对陈先生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
对此,陈先生不服,遂诉至闵行法院。要求公司除支付其工资差额4000余元外,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万余元等。
员工说法厕所吸烟顶多罚50
陈先生说,2008年2月4日这日,他确实在办公楼的厕所内抽过烟,但这并不会给公司带来危害。
而即使这一次抽烟要受处罚,也只能按公司2004年版的员工手册规定进行处罚,即罚款50元,因为他仅有公司2004年版的员工手册,从未收到过公司2008年版的员工手册,公司不能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按公司的“新规”进行重罚。
公司说法违反新规就应辞退
公司则认为,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所有原料及产品均为易燃易爆性物品等,故对厂区环境有特殊的要求。陈先生即使是在厕所内吸烟,但厕所也在厂区内,即违反了公司2008年新版员工手册第66条的规定,应予辞退。
法院判定公司规定自相矛盾
法院认为,2004年版员工手册中对吸烟的处罚仅为罚款。而2008年版的员工手册虽均涉及对吸烟的处罚内容,但上述两条处罚规定并不相同———第63条规定的处罚为警告,而第66条规定的处罚为解除劳动合同。
在公司未能在2008年版员工手册中对吸烟行为的不同处罚一节给予合理的解释,而不同的处罚规定也会导致员工认识的偏差,故公司依据2008年版员工手册第66条之规定与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之行为,确有不当之处。现陈先生要求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之请求有依据。
矛盾的厂规
公司有三种禁烟处罚规定
这家高科技材料公司有三种不同的禁烟处罚规定。最早的一种为2004年版的员工手册,在该员工手册的第五十六条中,公司有进行罚款的明文规定:“下列行为予以扣薪:……5、公司(含厂区)内部禁烟,违者一次扣款50元……”
而到2008年,该公司新版的员工手册对吸烟处罚更严重了。在员工手册的第66条中,公司规定:“有下行为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5、在厂区内吸烟。”
不过,同样是这次的新版员工手册中,公司对员工吸烟还是有另外处罚。在该员工手册第六十三条中,公司有这样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1、提早用餐、更衣、洗澡,吸烟时间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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