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在去年1月6日下午,距下班时间还有5分钟便去公司洗澡间洗澡,其间还与清洁工发生口角并发展成相互扭打。公司遂以员工上班时间打架视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中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公司无需给予任何警告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韦某的劳动合同。韦某则认为打架出于自卫,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没有道理。遂以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南汇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对其的错误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维持用人单位的裁决令韦某不服,他向南汇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用人单位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尽管距离下班还有5分钟,但仍属于上班时间。而且在此期间,韦某进而又与他人发生扭打,其行为显然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据此作出解除与韦的劳动合同理由并无不当,程序也无违法。因此对韦某的诉请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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