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并且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中明文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企业管理者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不一样的。根本的区别在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是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所以法律规定,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被解除合同就没有补偿金,而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企业就应当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合作的方式,一方提供平台和资源,另外一方提供体力和脑力,相互成就相互依赖,创造更多的价值。用人单位会根据实际的经营情况调整公司战略和内部框架人员结构,这个事情很正常,涉及到的员工增减也属于业务范畴需要,如何妥善的处理与员工的辞退过程,就会特别考验用人单位的气量和格局。
试用期工作能力不足能辞退吗
(一)试用期内能力不足辞退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话就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全文6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