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别、审批时效不同。1、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2、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二、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1、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2、辞退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一、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最高行政处分。事实上,企业通常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前避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只要错误不是很严重,愿意改,惩罚为辅,惩前避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只要错误不是很严重,愿意改正错误,就不会立即开除。可以先给予留用检查处分,看后效。开除是对犯错职工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形式之一。适用于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情况:被判刑并入监狱;二次劳动教育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用检查期间表现不佳。
二、员工旷工如何开除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其中不可抗拒的因素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因素(火灾、水灾、地震、交通中断等)、社会因素(战争、军事行动、局部戒严等)、生理因素(生病、负伤、直系亲属病重、死亡等)。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解答意见》第18条规定精神,计算连续旷工时,可以把节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旷工时间。同样,计算累计旷工时间,也应把节假日扣除,累计旷工时间计算,一般以当年为限,不跨年度。连续旷工的时间可以跨年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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