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在病、事、延长产假和医疗期及脱产学习期间本人或为他人及亲友从事各种生
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甲方薪酬管理制度);
(7)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
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停薪留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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