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计件工资的超过国家规定时间且不给加班费的公司违法。
第一,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二,如果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则不能请求加班费。
计件工资制怎么计算加班费
计件工作是以劳动定额决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因此,认定计件工作加班时间的关键在于合理的劳动定额。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实务操作中认定计件工作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按照以下规则:
1、如果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不合理,也就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使得大部分劳动者都无法完成而必须通过加班加点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一般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完成的计件数量作为劳动定额,并以此计算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费。
2、如果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合理合法,劳动者超过劳动定额的部分是否计算延长工作时间,还必须看超过定额部分的工作是否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班。只有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加班费;否则,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劳动定额标准的工资。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除了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以外,还必须避免形成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情况发生,如规章制度制定要避免这方面内容,否则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同时,劳动者主张超过劳动定额部分的加班费,还必须注意掌握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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