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需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或300%的工资。但并非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或超额工作都有加班工资,只有在8小时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定额的情况下,才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就需要按照不低于该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或300%支付工资。
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同于计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但计件工资制并不是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或超额工作都有加班工资。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定额的,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8 小 时 工 作 制 与 计 件 工 资 : 哪 些 情 况 不 需 支 付 加 班 费 ?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时,应按照不同情况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或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此外,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对于计件工资制加班费问题,需要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具体来说,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另外,如果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则不能请求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需要支付不低于该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或300%的工资报酬。但并非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或超额工作都有加班工资,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定额的,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时,应按照不同情况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或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另外,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对于计件工资制加班费问题,需要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劳动法》第37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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