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项规定规定了雇主雇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人的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依据。对于全职工人,每个工人只能与一个雇主建立劳动关系,不得同时与两个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工人想与新雇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他必须终止原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想招聘工人,还应询问是否已经招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一些雇主仍然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知道这些合同是有用的;一些工人在没有解除与雇主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另一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给原雇主造成损失,《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雇用劳动合同未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者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务人因共同债务而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的实质是债务人对债务的清偿负有相互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个或多个债务人赔偿全部或部分连带债务。在本条中,原雇主是债权人,雇主和雇员是债务人。按照连带责任的履行方式,原用人单位可以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索赔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也有义务向原用人单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赔偿义务。一方赔偿原用人单位的全部损失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其应当承担的原用人单位损失赔偿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招用了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该注意的是,在招聘时,雇主的故意或疏忽心理状态之间没有区别,只有形成的事实。第二,招聘行为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是可以计算的。第三,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是由于用人单位招收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的。也就是说,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与用人单位雇佣劳动合同未解除的劳动者直接相关。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并赔偿原用人单位以下损失:给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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