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向劳动者如实告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工作内容;
(2)工作条件;
(3)工作地点;
(4)职业危害;
(5)安全生产状况;
(6)劳动报酬;
(7)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向劳动者如实告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工作内容;
(2)工作条件;
(3)工作地点;
(4)职业危害;
(5)安全生产状况;
(6)劳动报酬;
(7)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以上内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义务的详细规定,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
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应聘时,应对上述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再做出是否愿意与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的慎重决定。
除法定告知事项外,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写明录用条件及试用期考核标准等;
以便劳动者对录用标准及是试用期考核标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避免在录用劳动者时有歧视行为,或在试用期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注意避免出现误导性的告知内容。例如,混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概念,做出试用期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的错误提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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