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期满代通知金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的,或者是上述三个理由,但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二、员工离职代通知金是否交个税?
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三、辞职时要注意的问题都有哪些?
应注意的问题:辞职后,单位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经济损失,是指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纪、违约职工,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的一种经济处罚,赔偿的金额应低于单位的损失数额,并且应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辞职是否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下五种情况下迫使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除以上情况外,一般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医疗期满代通知金的这个问题也比较好理解的。所谓医疗期满也就是因为当时职工本人是因为身体需要治疗所以才跟用人单位请假,可是等到身体恢复好了以后回到了用人单位却发现对原来的工作岗位和安排的其他的工作都不能够完成了,因此有些时候就是医疗期满,同时也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企业需要支付一个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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