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有:
1、财产混同。
2、人格混同。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4、利用公司法人格以规避法定的或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5、利用公司法人格为不法行为,如诈害债权人等。
6、实施不正当的控制,即一个公司通过对另一个公司在组织机构和财产制度等方面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的、甚或是非法的影响。
一、法律规定什么是公司法人
法律规定的公司法人,指的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且能够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组织。且若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用,而股东无法证明不存在混同的,公司法人在此时丧失法人人格,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损害财产的举证责任
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债权人如果以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不需要证明一人公司存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迹象,而是由股东负担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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