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Vs.试用期
时间:2023-06-10 10:16:29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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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七月份夜大毕业的,此前也工作过。最近到了一家新公司,单位说打算将我列入他们的见习计划,见习期三个月,每月政府会给我三百多元的补贴,单位再给一些,三个月后才签合同。请问见习生是怎么一回事?国家规定的见习期间的待遇是怎样的?单位说见习期不包含在合同期内,且见习期的保险是由政府见习办交,这种说法对吗?还有,见习期单位要求加班的话,能按劳动法拿到加班工资吗?如果见习期间我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提出辞职的话,这期间的保险金我能拿到吗?盼回复,多谢!

答复:

首先应该明确两个概念:什么是“试用期”?什么是“见习期”?

“试用期”应该都比较清楚了。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见习期”可能听说过的就比较少了。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已经很少采用“见习期”。见习期是以前用人单位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一种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关于“试用期”与“见习期”发生重合的问题,原劳动部在1996年也以复函的形式作了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此外,上海市还有所谓“职业见习”的制度,规定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特殊需要可以适当延伸到30周岁)的本市青年,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劳动手册》,农村富余劳动力凭身份证、《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本市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凭身份证、毕业(结业)证书和本市居民户籍证参加职业见习报名。此种见习单位一般为上海重点发展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能为见习职业(工种)提供相应见习实训条件,并有志愿服务意向的企业。从网友幸福的咨询内容来看,大抵说的是此种见习。从现行的政策来看,幸福所在见习单位的说法都没有问题。见习期一般交纳的是综合保险,个人是拿不到的。见习期加班的,单位仍需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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