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三。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内容:1.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2.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五、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律师提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诊断鉴定是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鉴定(最终鉴定):1.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2.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期限:1.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2.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三、鉴定程序:1.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2.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3.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4.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四、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内容: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2.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3.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4.鉴定时间。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签字盖章:1.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2.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六、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送达: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律师提示】
①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鉴定专家的情况;
(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鉴定专家的意见;
(五)表决的情况;
(六)鉴定结论;
(七)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八)鉴定专家签名;
(九)鉴定时间。
②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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