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税的计算方法及常见问题
时间:2023-03-24 11:40:21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工资税计算方法

《税法》规定,工资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新个税法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制,具体如下:

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起征点是3500,计算方法是:

1、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3、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二、工资税的常见问题

1、四金构成

(假如工资600元/月)

养老保险金=工资×6%+工资×25.5%=600×6%+600×25.5%=36+153=189

医疗保险金=工资×1%+工资×5.5%=600×1%+600×5.5%=6+33=39

失业保险金=工资×1%+工资×1%=600×1%+600×1%=6+6=12

住房公积金=工资×7%+工资×7%=600×7%+600×7%=42+42=84

除去四金后的工资=工资-所有的个人交纳相加的和

2、交纳比例

养老金6%25.5%

失业保险金1%1%

医疗保险金1%5.5%

住房公积金7%7%

“四金”,是指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四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凡“四金”规定适用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它也是适用单位必须承担的基本

社会义务,对劳动者来说,是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

3、玩花头

少数用人单位为逃避社会责任,在“四金”上不断玩“花头”,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多长个心眼,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

(1)用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以为职工买商业保险为幌子,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单位真的为你买了商业保险,其保单也往往控制在单位手里,职工是否

能得到实际好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而社会保险实行的是社会、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有较强的连续性,它终身随你走。当你失业或发生其他变故暂时无法缴纳时,可暂封账户,在你重新就业后仍可继续缴纳,不影响今后的收益。

(2)“在缴纳量的计算上“克扣斤两”。社会保险也实行多缴纳多收益的原则,其中单位为你缴大头,个人承担小头。单位缴纳部分的计算基数是该单位上个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有些单位有意压低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四金”的目的。个人缴纳的基

数是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收入平均数,有些单位只计工资,不计其他收入。

(3)托称“试用期”。有些单位有意违法拖长试用期的期限,并用“试用期”为借口,不为职工缴“四金”。其实,试用期也是合同的有效期,即使在试用期,职工也有享受“四金”的权利。比如市政府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后的次月起,就应当为被录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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