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的四种行为在采取程序上存在差异。撤回行政许可需要满足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特定条件,而撤销行政许可则通常是因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实施这三种行为时,行政机关需履行听证程序,告知相对人相关权利,并提供复议和诉讼途径。
首先,这些行为的原因是有所不同的。行政许可的撤回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必须撤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而行政行为的撤销则通常是由于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其次,这四种行为采取的程序也有所不同。通常在实践过程中,这三种行为(撤回、撤销和注销)都需要履行必要的听证程序。在行政行为作出前,行政机关应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其作出该决定的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同时,行政相对人还有权享受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行 政 许 可 撤 回 与 撤 销 的 区 别
行政许可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行政许可撤回是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由行政机关主动提出并经批准后,申请人的申请被取消;而行政许可撤销是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并经批准后,行政许可被取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许可可以被撤回,而行政许可的撤销则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总之,行政许可的撤回和撤销虽然都是行政行为,但原因和程序存在明显差异。撤回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撤销则是因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实施这四种行为时,必须履行听证程序,并告知相对人相关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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