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时间:2023-04-12 18:51:45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其职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的行为。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不清、责任不明、随意性较大等问题,按照既保护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又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原则,借鉴国外通行做法,《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从两个方面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的行为:一是,明确了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与程序。对违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可以撤销可以不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衡量各种利益后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二是,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赔偿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二、什么是行政许可的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行政许可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1.适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

情形。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情形作出

了具体规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许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

销的行政许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具有

溯及力。

3.产生的后果不同。

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行政许可,都有可能对被许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响。

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其本身有过错而不受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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