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撤销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二、撤销行政许可的提起
1、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被许可人在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其利害关系人通常是其行政许可本身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等要求的直接发现者。
2、行政机关依据自己的职权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后,其重要的职权就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是否合法,行政许可所要求的范围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以及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所要求的范围和条件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在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特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即有权提起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并依法审查决定是否撤销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被法院撤销后能否重新申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被撤销后,如果发现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是可以重新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