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由非全日制劳动者自行缴入“社会保险缴费卡”。
据上述规定可知,具有上海本市户籍的非全日制职工可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无须单位进行缴纳。但是,对于具有外省市户籍的非全日制职工而言,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政策规定其无法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除非单位以公司的名义为其缴纳,缴纳的基数须按照全日制用工的统一基数来缴纳,但由此一来单位的成本将大大增加,然而换个角度而言,如单位不为外省市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倘若其在在职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则会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外省市户籍的非全日制员工自身也存在工伤追偿的风险与成本。因此,建议上海本地单位尽量聘用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全日制员工,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如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注意安全、避免工伤。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工作报酬
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第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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