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理解:
1、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典型的短期、灵活的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几大特征。
(1)首先,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仅订立口头协议,并非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其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即可。再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最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而且对于非全日制员工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不会得到支持。但员工可按有关法规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身份自行参加养老保险。
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及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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