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取得居留权。比如,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取得租赁房屋的居住权,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居住权。例如,未成年子女有权住在父母的房子里;他们根据遗嘱和其他法律行为获得居住权。房屋所有人可以通过立遗嘱为他人设定居住权,通过取得时效的过程取得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使用房屋,但这种使用权必须限于居住目的。居民在居住期间有权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为讨房屋居住权孙女告赢亲奶奶
中国法院网讯父母离异,女孩判归父亲抚育,父亲离家出走后,女孩与奶奶共同生活。但奶奶却不让孩子居住。3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宣武区法院的判决,女孩最终讨回了居住权。
正在上技校的女孩倩倩(化名)起诉称,自己的户口在奶奶家中,并一直居住至今。父母离婚后,她随父亲生活,依然在奶奶家居住。后来,父亲出走,并下落不明。此后,她的大姑和大伯一家到此居住。从此,倩倩常被打骂,最后竟被哄了出来。由于没有地方住,她只好住在同学家或到亲戚家借住,现在无固定住所,因此要求回原房居住。
但倩倩的奶奶辩称,倩倩在此居住期间,经常给家里惹事,有时夜不归宿。有一天晚上,还带了一个男孩回家,奶奶不让住,她就要自杀。她现在已长大成人,且有父母,她的居住问题应由父母解决。自己身体也不好,不能再照顾她了。
宣武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倩倩自出生起一直与奶奶居住,户口也在这里,两人属于共居亲属关系,奶奶承租的公房,倩倩享有使用权。因此,倩倩要求回原房居住,理由正当,对此予以支持。
宣判后,奶奶提出了上诉,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