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因举报单位的违纪行为,被领导打击报复,借故将她辞退。我妈不服,因不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便向纪检和信访局等部门申诉维权。信访局书面答复:此事应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于是我妈才懂得申请劳动仲裁。可仲裁委却认为我妈超过了60日的申请时效。请问,我妈到有关部门申诉维权的时间应否在申请仲裁的时效内扣除?
按我国《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属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其仲裁申请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13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如果你妈收到单位的辞退决定书面通知之日起,或者没有收到辞退决定书面通知,但从知道被辞退而提出异议要求维权之日起,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起算时间,60日内提出申请仲裁的,为法定时效。期间没有申请仲裁向信访局申诉而发生时效中断,从接到信访局通知之日起重新计算60日的申请仲裁时效。你可据此计算是否属过法定的申请时效。
此外,如果你妈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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