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关于建立职工名册的有关问题
时间:2023-03-22 22:11:52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对于职工名册的理解:

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制作的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同时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责任预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既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有效形式,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同时,建立职工名册也会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减少因不规范用工带来的法律成本。

二、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问题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2008年9月18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但是并未规定职工名册应该具备的具体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充实了职工名册应该具备的具体内容,使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该条例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处以2万元的罚款,使用人单位在劳动人事管理中增加了风险。

三、对于没有建立职工名册会有什么风险及相关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1、风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建立职工名册,最高可以处以2万元的罚款,增加了企业未建立职工名册时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2、应对措施:

(1)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按要求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应该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3)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可以由劳动者在核实名册内容后签字确认,并由用人单位保留劳动者签字确认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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