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关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
时间:2023-06-09 20:11:12 4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而由此引发的纠纷,对于这个问题,许多用人单位都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只知道用暴力或法律手段处理,这有利也有弊,那该如何处理较为恰当呢?

1、对现在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尽快补签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及时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法律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在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

3、用人单位应建立先签订劳动合同再用工的劳动人事管理方式,最迟必须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尤其是劳务派遣制用工,更要及时提醒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人员签订或按时续订劳动合同;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用人单位应正确行使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并具有证据意识,保留其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在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时应当由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签收证据或其它可以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

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补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负有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以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作为确定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截止日期。

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履行补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保留相关补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如果出现劳动者不同意补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用人单位也应该正确行使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在与劳动者补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到劳动者时应由劳动者签字,并保留劳动者签收证据或其它可以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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