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附加刑中没收财产的范围是:
1、没收财产应当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3、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刑罚的附加刑有哪些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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