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当附加刑独立适用时,一般针对的是较轻的犯罪、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性小,所以不用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进行改造,减刑适用于限制、剥夺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是考虑到这类人本身带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通过减刑来鼓励犯罪分子积极地改过自新,并且逐步的消除他们自身的社会危害性,按照这个立法角度上来说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减刑没有达到这个立法目的;当附加刑附加于主刑适用时,主刑减刑,附加刑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会做出更改,例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更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样列举式的规定是对主刑减刑后所依附的附加刑做出的变通措施,并不是对附加刑减刑。而且刑法中对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没有规定附加刑可以适用减刑,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附加刑也不能减刑。
附加刑包括哪几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
(一)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三)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四)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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