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使用吗?
时间:2023-06-18 08:44:03 2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使用吗?

刑法有明确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是指将附加刑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附加刑的独立适用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不能随意适用。主刑只能独立运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独立适用。

二、附加刑的种类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关于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刑法总则第三章第八节对没收财产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又对适用没收财产刑的具体犯罪作了规定。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具体适用时,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以及外交斗争的需要。一般的掌握标准是:罪行较轻、不宜判处有期徒刑,而又需要驱逐出境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对于罪行严重,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必要时也可以附加判处驱逐出境。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三、附加刑的意义

附加刑作为刑罚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拥有重要的意义和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的功能:(1)个别预防功能。即刑罚对犯罪人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点:其一,个别威吓的作用。其二,限制或剥夺其再犯能力的作用。其三,教育改造的作用。(2)一般预防功能。即刑罚对社会上一般人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点:其一,对潜在犯罪人的警戒和威慑作用。其二,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作用。其三,对一般守法者的肯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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