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问题
时间:2023-06-11 15:52:57 3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附加刑适用的规则;

2、罚金刑:

(1)罚金的数额问题:成年人最低1000;未成年人最低500

(2)罚金执行中的二个重要问题:随时追缴和减免缴纳。

注意:减免缴纳并不是减刑,刑法中的减刑仅限于自由刑

3、没收财产刑:

(1)没收财产的对象——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注意:非法财物只能收缴,不能没收财产

(2)没收财产刑的方式:部分没收和全部没收;

(3)没收财产与偿还犯罪分子的债务问题;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4、剥夺政治权利刑: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于外国人

(1)所剥夺权利的具体内容:

不准举手、不准说话、不准当官

①不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不能行使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结社、集会6大自由;

③不得担任国家公职人员;

④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注意:不要混淆第③项与第④项: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而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仅仅限于领导职务而不包括一般职务;

(2)必须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两类对象:

①被判处无期和死刑的犯罪分子

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3)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四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是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可以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

判处死刑或者无期是剥夺终身;

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判处的主刑是管制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同时结束

(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问题;

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效力当然施用与主刑执行期间

5、驱逐出境:适用对象和适用机关。

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由于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具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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