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附加刑是可以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产业等。驱逐出境是刑法独自列出来一条关于违法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许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的弥补主刑适用的惩罚办法,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违法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惩罚办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违法人参加国家办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惩罚办法。没收产业是将违法分子个人所有产业的一部或许悉数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惩罚办法。驱逐出境,是逼迫违法的外国人离开我国国境的惩罚办法。这几种的附加刑都有其各自的适用方法,比如罚金有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复合式四种。
怎样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的附加刑
是否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是独立适用还是附加适用,由人民法院根据维护我们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来决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都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国际间的关系和斗争形势的需要等,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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