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中没收财产的范围是: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3、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1、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的一种刑罚。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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