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师小敏自去年底加入某装饰公司以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已经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每周40小时,日前,小敏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离开公司时,小敏要求公司支付他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但公司拒绝支付。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公司认为,在公司与小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小敏周六上班,月薪已包含周六上班工资,所以公司没有给小敏加班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敏是加班还是周六上班。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轮流值班,而不是安排加班直接完成生产任务。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当班工资。加班是指员工根据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在标准工作时间或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和工作的行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小敏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小敏星期六值班,但小敏星期六的工作是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而不是公司所说的值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小敏在工作期间每周六,公司都要向她支付加班费
不久前,徐福才接到单位通知,说他第二天就不用加班了。徐某虽然觉得不舒服,但无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连续四年每周六工作的加班费,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徐×富是单位食堂的厨师,有专门的岗位。该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对特殊岗位职工的工作时间实行综合工时制,按每周40小时工作制计算。超过工作时间就是加班。从周一到周六,徐福每天早上7点上班,为员工准备午餐。下午1点吃完食堂后,他就可以下班了。他每周工作36小时,这不超过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因此,不存在加班问题
近年来,我国大多数企事业单位按照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周日为周休日的工作制度安排劳动者的作息时间,这是一种标准工作时间。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生产的特殊性和工种的特殊性,不可能用每天8小时来确定工种,如列车长、驾驶员、驾驶员等。为此,法律作出了相应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对需要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特殊工种,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超过每周工作时间总和的,仍按加班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周末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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