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产任务就不算值班
设计师小敏自去年底进入某装饰公司工作后,每周都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已超过《劳动法》所规定的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规定。
日前,小敏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离职时,小敏要求公司支付他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公司拒绝支付。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开庭审理时公司认为,在公司与小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小敏周六需值班,且每月工资中已包含周六值班的工资,所以公司并不存在还须支付小敏的加班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敏周六上班是加班还是值班。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轮流值班,而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值班工资。加班是指员工根据单位要求或者工作上的需要,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或者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和工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小敏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敏周六上班属值班,但是小敏在每周六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而并不是公司所称的值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小敏在职期间每周六的加班费。
综合计时制加班看总量
前不久,徐*傅接到单位的通知,告知其第二天不用来单位上班了。徐*傅虽然心里觉得不舒服,但也无奈,随即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四年来每周六上班的加班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查明,徐*傅是单位食堂的厨师,工作岗位特殊,该单位对特殊岗位员工的工作时间向有关部门申请了综合工时制,是以每周40小时工作制为计算单位。超过该工作时间即为超时加班。徐*傅周一至周六每天早七点上班准备单位员工的午餐,至下午一点整理完食堂就可以下班了,每周工作36小时,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因此不存在加班问题。
加班工资计发有标准
近年来,我国大多数企事业单位都按照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周日为周休日的工作制度来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这是一种标准工作时间。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则由于其生产的特殊性和工种的特殊性,不可能用每天8小时的时间来确定,如列车员、飞行员、司机等工种。于是法律作了相应的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规定40小时。
属于特殊工种需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报批劳动行政部门,但是每周工作超过总时间的,仍应计算为加班工作时间。根据法律的规定超时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周末加班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要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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