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权限
1.北京市劳动局是负责全市城乡劳动力管理及综合平衡,开发利用,组织协调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劳动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置城镇劳动力和组织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具体实施部门,并负责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招用农村劳动力仍需严格控制的精神,各区、县劳动局必须加强对本地区城乡劳动力的宏观管理,继续贯彻"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省市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如城镇劳动力确实不能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在城镇待业率控制在1%或略多些的前提下,经政府劳动部门批准,方可适当招用农村劳动力。
3.地处远郊区(县)的市、区(县)属及中央在京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要使用本区、县的农村劳动力(包括合同制、临时工、季节工)按照上述第2条的原则,由所在的区、县劳动局审批。跨区、县招工的,凡符合市劳动局规定允许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岗位、工种范围的,用人单位可持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的证明,到本市其他郊区、县劳动局办理招用手续。超出规定的岗位、工种范围的,必须由区、县劳动局上报市劳动局审批。
4.对地处城区和近郊区的市、区属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和各军事单位的企业,凡实行"两率控制办法"或"工效挂钩"办法的,为解决特殊岗位、工种需要,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区、县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但必须事先到输出农村劳动力的郊区、县劳动局办理招用手续,不准擅自招用。超出特殊工种、岗位范围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报市劳动局审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时,须经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审核,报市劳动局审批。
6.上述规定允许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岗位、工种范围,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各区、县劳动局应严格审查把关,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劳动局将适时总结经验调整实施范围。
7.各单位招用本市农民工(含合同制、临时工、季节工)必须依据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二)允许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岗位、工种范围
1.季节性、临时性岗位工种(指使用时间一年以内,到期能够辞退的)。
苗圃育苗;山林植树;冬季生活取暖烧锅炉(包括推煤和清炉渣);采冰工;夏秋季收购新粮;节日供应需要赶制食品、副食品加工;收购废纸、稻草等季节性工业原料。
2.常年性岗位工种(指使用一年以上的)。
冶炼铸造、锻造工、翻沙工;液化气瓶倒残;工业锅炉上煤出渣工;化纤制造及辅助工;各类重物及危险品装卸、搬运、倒码;各类畜、禽饲养、孵化、屠宰、分割、收购以及饲料生产、下料工;挤牛奶工;环卫行业垃圾、粪便处理工;民用煤送煤工和生产工;焰花爆竹制做工;建材行业圆木制材、砖、瓦、灰、砂、石、石棉生产工;化肥等有毒有害品的包装工;高炉和焦炉清灰工;化工橡胶行业大胎硫化工;压胶、混炼胶、配料工;通讯电力业外线作业的高空架线辅助工;上下水道疏通维修工;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井下采掘及辅助工;水产行业远洋捕捞、海水养殖、冷藏速冻工;冰上捕鱼操作工;水利业的河道修防;革制品业的制革、炼胶工;粮食业的麻袋整理、码垛打包工;食品业的鲜蛋加工、酵曲制品的翻曲工;纺织行业的细纱、织布档车工;民政部门的尸体火化、看尸、整容工。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放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及附件(1992年10月21日京劳计发字[1992]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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