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暂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办理资料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四、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
七、相关政策规定
1、《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4、《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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