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申请
一、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户口为我辖区居民;
2、1973年至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仅存活的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
5、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子女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二、申报所需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1寸免冠近期照片3张;
4、申请人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5、社居委会议意见丁材料
6、街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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