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于2010年9月1日在莱阳一家调味品公司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4月7日,崔某在送货时将张某的货物刮入,被张某切割。受伤后,崔某没有复工。2014年5月8日,调味品公司辞退崔某。崔某月薪3160元
2015年5月4日,崔某向莱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调味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400元、双倍工资34100元、停工期间工资9300元,赔偿2.48万元,医疗费用6860.87元。仲裁委员会裁定,调味品公司向崔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2400元,不支持其他仲裁请求。崔某和调味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审理:
法院认为,崔某在2015年5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的经济赔偿请求,未超过仲裁期限,不违法,应予支持。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8日,崔某在公司工作3.5年以上,不足4年。崔某称,经济赔偿金为124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崔某没有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对工伤进行认定。他要求赔偿停工工资、医疗费等工伤待遇,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崔某要求双倍工资和赔偿的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期限,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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