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计算疫情期间的误工工资也有不上班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因非劳动者原因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冠状病毒,以及政府实施检疫措施或其他应急措施。企业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向职工支付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根据以下规定:企业因疫情停产、停产的,且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天),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按照职工提供的劳动和双方新商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不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应当支付给企业恢复工作、恢复生产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疫情期间,被公司辞退的,应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2份、证据清单1份;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提交材料后,仲裁委员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然后给双方一个举证期和答辩期;然后开庭,然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劳动仲裁后60日内结案;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非法辞退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三倍三倍于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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