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应当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
首先,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工人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上述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他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指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高级管理人员就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事项达成协议,高级技术人员和业主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已与业主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或者竞业禁止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损失一般包括:用人单位为招收劳动者而支付的费用;发包人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应当指出,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和赔偿责任是不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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